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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东部地区豁免企业历史欠税政策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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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8月18日正式下发了《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通知规定,对我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五盟市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予以豁免。豁免历史欠税的具体条件、相关范围以及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执行。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
这是继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后,我区东部地区企业享受的又一优惠政策,意味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区东部地区全部落实,对于减轻当地企业沉重的历史负担,为企业创造轻松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条件,增强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活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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