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近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发改委就有关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退税,逾期不再办理。已按国税局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的其他已批准项目和2006年7月1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二是,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
三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将不予办理退税。
四是,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五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后,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国家将另行规定。
(经贸外资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