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目录》的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取得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目录》的规定,产品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3大类16项资源为主要原料,而且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企业生产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工业科供稿)